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,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,推动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》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《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单位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丽水摄影博物馆〔以下简称摄影馆〕。
摄影馆住所为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583号。
第三条 摄影馆是经丽水市委编委批准,由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举办的事业单位。
第四条 摄影馆开办资金1201.1万元,由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出资。
第五条 摄影馆宗旨:介绍国内外及丽水本土摄影发展历史,展示摄影技术和艺术成果。
第六条 摄影馆业务范围:举办国内外优秀摄影作品展览,组织摄影研讨会、讲座论坛、培训等各类学术交流活动;收藏与摄影相关的器材、档案、文物史料、老照片、影像作品,编印摄影类图书资料、刊物等。
第七条 摄影馆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,行业管理部门为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。
第八条 摄影馆登记管理机关为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第九条 摄影馆的权利与义务:
执行法律法规和摄影馆“机构编制规定”等规定,践行登记的宗旨,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,实施内部管理,不受任何机关、团体、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。
第十条 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的权利:
(一)提出摄影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(二)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摄影馆党组织负责人、馆长、副馆长;按照有关程序同意组织干部职工招聘事宜。
(三)审核摄影馆章程草案;
(四)监督摄影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;
(五)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。
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的义务:
(一)支持摄影馆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,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摄影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;
(二)为摄影馆提供必备的工作开展资金和相关资源,提供必备的工作开展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;
(三)维护摄影馆合法权益,支持与引导摄影馆发展;
(四)对摄影馆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、工作决定、财务采购(单笔10万元人民币以上)予以研究、审议通过。
(五)法律、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一条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权利与义务:
根据法律法规和“机构编制规定”等规定,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、规划、政策,引导支持摄影馆改革创新,提升行业发展能力,保障摄影馆依法参与行业竞争,对摄影馆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。
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:
(一)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,合理使用公共资源,依法依规依约定